湖北省档案局修订出台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4 来源: 人事教育处 阅读次数:2035
近日,湖北省档案局重新修订印发《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制度共10章33条,规范了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的管理原则、归口部门、审批程序和奖惩措施;明确了“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各种假期标准和相互关系。
修订出台机关“请休假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是全面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及国家有关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政策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次修订的“请休假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都可享受法定天数的“带薪休假”。“带薪休假”实行申报计划公示、按管理权限审批和及时销假制度,归口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度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和组织公示,由单位给予相应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不计入“带薪休假”的假期。“病假”“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不能享受当年“带薪休假”,不得参加评优,并视情形减发本人工资。“病假”“事假”合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并问责。
省档案局要求,机关各处室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牢固立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努力工作,在确保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好个人休假时间,按制度规定履行请休假申报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