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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 奋力谱写湖北档案事业发展新篇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6 来源: 省委办公厅 作者:袁作军 阅读次数:356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做好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适应新时代我省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全省档案管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为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与过程

(一)修订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高度重视档案工作,近年来多次对档案征集利用、档案安全、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档案管理等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强调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管好利用好红色档案等,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对档案事业发展、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同步推进档案等服务改革。2024年1月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暨表彰先进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与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条例》于1998年发布施行,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条例》对加强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我省档案资源安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党管档案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档案信息化需要与时俱进等问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此次《条例》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客观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湖北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修订的过程

2021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实施后,湖北省档案局着手启动《条例》修订工作,目的是更好适应2019年机构改革后档案局、馆分设的体制,解决当前全省档案工作面临的工作机制不顺、经费保障不足、专业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2021年,省档案局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将《条例》修订列入立法程序。2022年、2023年,《条例》修订连续两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4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修订工作始终坚持在省委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上位法和全国档案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省委副书记诸葛宇杰对《条例》修订专门作出批示,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吴海涛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省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档案局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协同推进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研究修改等相关工作。2024年5月2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条例》修订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条例》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于2024年9月26日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修订的原则和特色亮点

(一)修订的原则

《条例》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把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要求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全面领导。二是坚持依法修订。以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结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以及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吸收档案事业改革发展的最新成果,进行科学制度设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约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财政投入、加强人才培养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围绕推进全省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开放和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要求。四是坚持务实管用。对相关制度规定不搞长篇大论,不求面面俱到,针对突出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措施要求,力求简洁明了、具体实在、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执行。

(二)特色亮点

一是突出构建清晰责任体系。《条例》厘清了各方依法履行的职责或者责任,明确档案局、馆分设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各自工作职责,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要求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是突出加强红色档案管理。为更好发挥我省红色资源优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推进红色档案管理;同时,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联动,收集红色档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利用红色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弘扬红色文化。

三是突出拓宽档案资源建设。为进一步丰富湖北档案资源体系,《条例》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做好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及临时机构档案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编写村级史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是突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聚焦档案服务外包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等社会关切,从防范化解风险出发,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规定省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档案服务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内容。明确档案服务企业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52条,比原来的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章,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规定以下内容:

(一)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党管档案工作原则,强调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档案科技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协同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等规定。继续强调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后局馆分设的实际,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档案主管部门”。

(二)完善档案管理机制。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湖北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分别细化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五项、档案馆八项依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增加档案馆分类规定及其设置、变更和管理规定,增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职责。明确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同时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人才库、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档案人才队伍;要求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还专门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移交,实行集中管理。要求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增加档案馆应当制定本馆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要求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明确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多种方式,支持档案馆通过口述历史、拍摄记录等方式采集档案资料。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制定档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明确档案馆库建设要求,强调不得侵占、挪用档案馆馆舍或者擅自改变其功能和用途。对档案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资质作出规定,明确服务委托方的全程指导和监督责任。为做好重要档案资源建设,要求档案部门和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要求做好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鼓励和支持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此外,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政府信息的管理、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保障等提出要求。

(四)推进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增加档案开放审核的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工作机制,推动档案馆简化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依法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强调档案馆的服务功能,要求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利用场所,拓宽档案利用渠道,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明确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的权利,规定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明确规定档案馆应当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并加强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增加加强红色档案的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相关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机关单位以及个人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五)强化档案信息化建设。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明确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同时,对档案数字化、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利用、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等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明确实现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的,向档案馆移交传统载体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档案数字化成果。要求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对重要档案数字资源进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档案馆和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建设数字档案馆(室)。规定推进全省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

(六)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规定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明确档案监督检查七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新增对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以及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档案应当进行重点检查。为加强档案安全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管和指导,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档案服务企业开展档案服务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密措施等检查。明确档案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同时创新执法检查方式,提出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档案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工作。此外,还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的,擅自改变馆舍功能和用途的,委托方明知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处理措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的等有关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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