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关于开展第三批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0 来源:湖北省档案馆 阅读次数:
鄂档文〔2024〕10号
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
关于开展第三批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
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档案局、档案馆,省直各单位、各高等学校、各大型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的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十四五”湖北省档案事业发展规划》(鄂办文〔2021〕3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深入挖掘档案文献遗产的历史意义和当代价值,更好地发挥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作用,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决定开展第三批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均属于申报范围。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申报的档案文献应当权属清晰、保管状况良好,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在形成时间、主题内容、形式风格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具备系统性、完整性和稀有性,符合《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实施办法》(鄂档办〔2018〕31号)要求。
此前申报了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但未通过评选的,可以继续申报。
二、申报组织
省档案局负责统筹、协调第三批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省档案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申报按属地原则开展。档案文献保管单位为申报主体,经保管单位同意,可与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二)各市、州推荐数量不超过6项,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省直机关、中央在鄂单位、省属企业和高校推荐数量不超过1项。
(三)各市、州、县申报材料经本级档案局、档案馆审核同意后,由市(州)档案局、档案馆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申报项目,集中报送至省档案馆;省直机关、中央在鄂单位、省属企业和高校直接报送至省档案馆。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档案局、档案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本地档案文献资源,结合前期开展国有档案资源普查情况,加大对本地机关、企业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档案文献资源的挖掘力度,充分发动、组织档案保管单位和提名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严把质量标准,真正把一批价值高、影响大、代表性强的档案文献推荐上来。
(二)申报应突出某一主题或专题、以项目形式申报,不应以全宗属类、门类等为单位进行申报(如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局文书档案等),避免范围太广、重点不突出、主题不鲜明、概念不清晰。特别珍贵的档案文献可以以单件形式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可在湖北档案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其中“主要内容、历史背景和意义阐述”栏目请详细说明该档案文献的来源,即于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渠道获取该档案文献并进行收藏。机关单位或社会组织申报的,应加盖公章;个人申报的,须由本人签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报送一份。
(四)图片佐证材料应提供彩色扫描件,分辨率不低于600dpi;无法提供扫描件的,应提供高清晰度、可局部放大的数码照片,便于专家阅览。档案文献为单件的请报送3至5张图片,一组或一套的报送5至10张图片,所有图片应编号并附文字说明。图片、视频佐证材料请以光盘或U盘形式报送。
(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档案馆对本地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相关图片、音视频佐证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后,明确推荐顺序,于2024年11月30日前集中报送至省档案馆。
(六)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设立省级档案文献遗产库和储备库,入选的档案文献将优先推荐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和《世界记忆名录》。此外,后续评选湖北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文献将优先从储备库中产生。储备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各地各部门如有新增文献遗产申报的,可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及时申报。
联系人:省档案馆赵岩,027—87234483;省档案局舒欣,027—66993682。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47号湖北省档案馆新馆业务指导交流处,430071。
湖北省档案局 湖北省档案馆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