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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颁布  为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作者:袁作军 阅读次数:

9月26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2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此次《条例》的修订,是继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直面全省档案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既较好贯彻了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有效理顺了机构改革后局馆分设的体制机制,又极大地激发了档案事业的创新发展活力,必将为湖北省档案事业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着眼依法管档,强化法治建设。首先,旗帜鲜明地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写入《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管理责任,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次,结合湖北档案工作实际,《条例》明确局、馆分设后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的工作职责;增加“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的内容,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落实村(社区)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第三,梳理档案工作流程,确保所有环节有法可依。《条例》对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进行规范,做到档案工作流程的全覆盖。《条例》就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展具有地域特色的各类档案资源建设,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档案调查、认定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建立红色档案专题数据库,推进红色档案管理;还对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第四,加强档案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例》新增“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档案监督检查内容和重点监管范围,规定加强档案执法协作,并要求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等。

二是着眼开放活档,强化服务功能。《条例》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同时,细化利用规则和投诉机制,规定“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强化档案馆服务功能,要求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工作机制,推动档案馆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创新档案利用方式,要求档案馆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开展档案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编写村级史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求档案馆加强红色档案的开发利用,有关组织以及个人可以依托红色档案进行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弘扬红色文化。

三是着眼科技兴档,强化创新创造。《条例》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要求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鼓励和支持对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鼓励和支持推进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并就推进全省档案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作出规定。同时,强调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强化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管理,对档案服务外包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明确规定。支持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此外,《条例》还提出建立档案人才库、专家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建立档案研究平台和人才教育实训基地。

 下一步,湖北省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印发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加强《条例》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贡献档案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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